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知识还有这些!

08-31 10:29  


为了让大家了解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识,呼吁大家积极提供线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一份力,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公正执法满意度和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知晓率、参与率。今天请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知识34问之12到23问。

第12问.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1)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2)加大力度,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

(3)深挖彻查“保护伞”,做到除恶务尽。

(4)坚持边打边建,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5)加强舆论宣传的组织推动。

第13问.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表现是?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或者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或者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

第14问.“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

第15问.何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党委书记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各级党委政法委书记。

第16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第17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重点及方式是?

重点:(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行管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18问.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是?

黑恶势力渗透的重点领域已从过去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为向物流、交通等领域渗透。还有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贷款公司,延伸黑恶势力犯罪进行“软暴力”催债。涉黑涉恶问题呈现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第19问.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是?

(1)个别地方和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

(2)工作推进不平衡。

(3)深挖彻查黑恶势力的力度还不够大。

(4)依法精准打击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5)依法打击和机制建设衔接还不够紧。

(6)舆论宣传引导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7)各级扫黑办自身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第20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是?

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来访、信件邮寄等举报方式。全国举报电话是010-12389。

第21问.何为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第22问.纪检监察机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是?

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要督促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协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第23问.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是?

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县,乡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分片包村,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采取调整撤换。选派等办法,及时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依法依记严肃处理涉黑涉恶村干部。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组织部门,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建立候选人联审机制,严格人选标准和资格审查,对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坚决依法打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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