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表决通过《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0-09 08:46  

9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于《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333号令)已实施多年,在立法效力、条款内容上已与当前河道采砂管理的严峻形势不相符。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相关精神,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经过多次调研、修改、完善,先后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最终表决通过。《条例》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的同时,紧密结合当前水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大保护相关要求,积极吸收了相关省市立法经验和我省有益探索,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较强的操作性,是一部立法质量较高的法规。

《条例》围绕当前采砂管理主要问题和难点,突出了几项内容:一是进一步强化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属地责任。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要求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二是进一步确定了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地方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以市县管理为主,实行规划和许可分级负责。并明确河道采砂许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四是进一步细化了河道采砂现场监管要求。增加了对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要求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五是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设定了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航行资料的采(运)砂船舶(机具)在河道违法采砂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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