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工商局 孝感市消委致全市网络经营者的公开信

11-01 16:39   孝感市工商局  

全市网络经营者: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顺利实施,大力推进我市网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在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之际,我们特向全市网络经营者提出如下要求和建议: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以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进行交易。

二、认真学习《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经营。

三、网站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四、要严格执行《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

五、不得通过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不得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不得有网上虚假宣传、“炒信”、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六、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散布传销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校园贷、发布非法集资、非法校园贷信息,不得为传销、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校园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七、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落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得在网络经营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交易主体有溯源,商品信息有审查,国家禁售无上架,退换制度有执行,消费者权益有保障”等相关责任和义务。坚决履行平台经营者如下义务:

一是履行对平台内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的义务,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二是履行建立健全平台内各项制度的义务。平台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制度,并在平台上显示,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三是履行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四是履行信息保存的义务,记录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交易记录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五是履行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的义务。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网店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是履行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义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监管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广大网络经营者们,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消费者的期盼,也是每一位经营者的责任。衷心希望你们,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及良好服务的同时,不断发展壮大,为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的更大的贡献。

                   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孝感市消费者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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