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中小学学生转学行为
各地各学校均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11月7日,市教育局公布《孝感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简称《规定》)。记者获悉,各地各学校均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即只接收学生、不接收学籍)。《规定》对我市中小学学生转学的符合条件、不允许转学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市教育局将各地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规范办学考核范围,并将各地各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录入工作台账,对照台账进行扣分。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分同城与外地转入
同城(城区)转学
原则上同城(城区)范围内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拟转入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房产(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已入住(房产符合“在6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小学的依据;在3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初中的依据”政策)。
学生户籍地址与房产地址相一致。
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总数不得超过55)。
外地学生转入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拟转入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房产(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已入住。
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拟转入学校学区范围内合法稳定租住一年以上(租住房产符合“在6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小学的依据;在3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初中的依据”政策),且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数不得超过55)。
不允许转学的情况
小学段不足 6周岁提前入学的学生,同城不允许转学。
学生不足6周岁,通过变通办法在户籍地(或房产所在地)之外的地区上学的,不得转入。
八、九年级学生同城不允许转学。
办理时间。对于转入的学生,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根据学校的学位情况,确定拟接收学生,并汇总相关信息,经学校校长签字后报教育主管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审批。对于转出的学生,各学校及时网上审核办理。这两种情况均不需要家长自行到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须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
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转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拟转入学校招生总规模没有超过核定规模;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数不得超过50)。
规模转学
规模转学是指一学期内,超过10人从同一所高中学校转入另一所高中学校(或同一年级超过5人从同一所高中学校转入另一所高中学校)的转学行为。因特殊原因(学校合并、撤销、拆分、新成立等)需规模转学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拟转入学校招生总规模没有超过核定规模;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数不得超过50)。两方学校需提交关于规模转学的详细情况说明,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学。
不允许转学的情况
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空挂学籍不得转学。
市教育局要求,各地各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各地各学校应根据“籍随人走”的原则,对接收的转学生,必须在一个学期内完成学籍到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位的,应及时告知家长,并向相关部门寻求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