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有你有我

11-19 09:47   王会容 蒋家鹏

“小心地滑”“当心触电”“水深危险 禁止下水”……随着社会安全责任意识的增强,安全提示、警示标志,我们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近年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也使得安全提示义务成为网络新闻热议的焦点之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比如高压电线经过河塘附近要贴上“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商场自动扶梯附近要标注“禁止攀爬”“小心碰头”的提示内容等等。但是,作为消费者,不要以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商家一方之事。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你稍不谨慎注意,就可能担责又挨疼。尤其像健身馆这样的场所,每一项设备都涉及了高强运动,更加需要双方注重安全防范。

2016年7月某日,祝某到某健身馆处进行健身体验,在进行沙袋项目体验时,祝某按教练的要求脱鞋进行体验。体验结束后,教练离开。祝某在与健身馆工作人员交流时,在未脱鞋的情况下踢沙袋,不慎滑倒摔伤,致右三踝骨折。当时沙袋处地板为光滑木地板。受伤后,祝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祝某遂于2018年1月将健身馆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2018年3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祝某受伤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健身馆对地板没有进行必要的防滑处理,未充分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未进行安全提示,存在过错;二是祝某体验时未按要求脱鞋,且疏忽大意,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酌情判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在工作生活中,服务提供者多一份责任,做足安全保障工作,服务消费者多一些注意,仔细爱护身体,二者并重,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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