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必要时实行动态调控。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孝感城区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网信、商务、物价、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本细则,做好网约车管理相关工作。
2.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网约车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网络车平台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负责为本行政区域提供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七)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湖北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签约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3.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5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公里;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要求,车辆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具有不低于本地同期巡游出租车车辆标准;使用纯电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00mm,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90kw;使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个人名下无尚在经营的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应当聘用不少于车辆数量的驾驶员,且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按车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符合车辆运营安全标准的车辆技术性能合格凭证;
(五)与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合同或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提供入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申请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申请人持登记或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进行核验,对符合第十条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等材料。
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条件核查,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函询。
第十七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到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后,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人员,应当经服务所在地出租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网约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向注册地出租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从业条件的,由行政辖区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