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出台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12-20 09:55  

办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等房屋作为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培训场所楼层原则上不超过5层……记者获悉,12月11日,市教育局印发《孝感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标准》对机构举办者、办学规模、办学场地、办学安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教育教学、办学经费、内部管理等十个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意味着,在我市开设民办培训机构有了新的“硬杠杠”。

举办者须信用状况良好

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要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同样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培训机构不得藏身居民楼

在培训机构的硬件方面,《标准》有了新要求。

培训机构应当选址在合法的民用公共建筑内,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培训场地应由培训机构专用,有多间用房的应集中连片。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均不少于7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办学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场所楼层原则上不超过5层,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培训对象为学龄前儿童或小学生的,场地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建筑必须为单层。

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任职

《标准》对培训机构中的教师队伍也有规定。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严禁聘请在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湖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孝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培训机构要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不含办学场地、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应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设立风险保证金,接受第三方监管。

另外,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机构类型相匹配,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和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