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必须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要求贯穿于执行《条例》全过程。
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要求贯穿于执行《条例》全过程。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政治特色鲜明,政治责任明确,必须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作为最高原则、第一位的政治要求,贯穿到巡视巡察、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等纪检监察工作中;必须紧紧围绕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一党的政治建设首要任务,发挥巡察利剑、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加强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必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查处传播政治谣言、搞山头主义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政治上蜕变的“两面人”“两面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必须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审查调查全过程,对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公职人员,要注重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其政策引导、思想转化、观念重构功能,在情感上给予关怀,在谈话上推心置腹,达到思想转化、消除对立、认罪悔过的效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把纪律建设的时代性要求贯穿于执行《条例》全过程。《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纵容涉黑涉恶活动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写入了“负面清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三大攻坚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树牢宗旨意识。不得罪少数腐败分子,就会得罪十三亿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绩观,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重要标准,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紧紧依靠和发动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激发群众正能量,凝聚全社会力量。二是把握政策界限。例如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落实“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一方面对于主动自查自纠态度端正且主动退缴违规违纪资金的,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主动查找问题、不如实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有错不纠甚至不收敛、不收手,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干部和造谣、诬告者,一经发现和查实,坚决依纪依法从重或加重处分,绝不手软。三是严肃执纪问责。对相关重点案件实行“一案三查”,既查涉案当事人直接责任,又查党委主体责任,还查纪委监督责任。对查处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把纪律建设的针对性要求贯穿于执行《条例》全过程。《条例》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新规定新要求,坚持严管厚爱、纪严于法、纪法衔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是活用“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时时提醒,让“红脸出汗”和党纪轻处理成为常态;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动辄则咎,依纪依规处理问责,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错演变成大错、由轻微违纪滑向严重违纪违法。二是严防“带病提拔”。根深方能叶茂,村级组织是国家之基层。当前正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时期,要加强换届选人用人纪律的宣传、警示;利用社会监督、党内监督、网络监督等渠道,广泛收集违反村级换届纪律的问题线索,对涉及违反换届纪律的人员严加惩处;把牢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对候选人进行研判分析,将“村霸”“涉黑涉恶”人员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挡在门外”,防止“带病上任”情况出现。
(作者系孝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