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启动

02-18 08:47  

2月14日,记者获悉,我市启动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引导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据了解,此次整治重点品种是: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整治以下13类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需要许可或备案的除外,下同),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

2.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行为。

3.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4.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行为。

5.在许可注册的经营地址以外现场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6.宾馆、酒店、会场等第三方为违法违规会销行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7.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等行为。

8.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行为。

9.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含有虚假内容。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非保健食品的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10.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11.经营现场的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

12.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消费群体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消费者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为。

13.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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