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目来自于孝感交通音乐广播《法律直播间》
本期嘉宾:孝南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吴雅丽
主持人:春晖
《婚姻法》坚决捍卫着妇女儿童的权益,也保护着男同胞和家庭的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今天,《法律直播间》和您一起说说这部法律中的热点话题
01关于事实婚姻
因为这样或那样一些原因,一些朋友在确定好结婚对象后,会采取先办婚礼再领证的程序。那么,这样的双方关系该如何界定呢?
按照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说明,未按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0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0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两个人岁月静好,可能对事实婚姻的敏感度不高。但是如果出现了如第六条的解释,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这里按照同居关系生活的男女,很明显不能再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同时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指出,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生活中,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在双方财产分割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例不少,对于女性,没有婚姻登记作为保障,可能要面临更大的风险。
在这里,请大家尊重法律,重视结婚登记手续,特别是女同胞,婚姻登记才是给自己和孩子的保障,不要在问题来临无法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时候,再悔过当初年轻不懂事。
02关于彩礼
一些地方风俗,定亲时男方给女方送彩礼了。可一旦婚后发生了纠纷,两人协议离婚,彩礼钱可以要回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关于抚养义务
一个女孩从小被养父母抚养长大,在养父母的精心培养下,她成为一名拿高薪的青年才俊。这时她的生父找到她,希望她能承担赡养义务,她因当年生父的遗弃,拒绝了。生父一怒之下,将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的结果,是她有权拒绝。
法律为什么站在了支持女孩这边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如果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女孩可以拒绝赡养自己的亲生父亲。
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什么样的抚养义务呢?
1
(夫妻之间)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
(父母子女之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
(熊孩子犯错后的父母责任)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
(养父母、继父母和养子女、继子女之间)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5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6
(兄、姐与弟、妹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7
(黄昏恋后的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M87.7 孝感交通音乐广播《法律直播间》
直播时间:每周五上午11:2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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