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目来自于孝感交通音乐广播《法律直播间》
本期嘉宾:孝南区工商局法规股 彭炼
又是一年春风暖,又是一年“3.15”,今天我们的节目说一说消费维权和网上交易有关的法律话题。
在消费过程中,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彭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相对便捷的维权方式,就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拨打12315电话,是不是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呢?
彭炼:拨打12315电话,您的投诉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二是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四是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作为消费者,我们有时会遇到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像有的酒店也会告知我们“禁止自带酒水”、“餐具单独收费”,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维权?
彭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是违法,该条款是无效的。
另外,在我们对用餐买单时,发现有“消毒餐具2元一份”等含义的收费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饭店、酒家经营者,本身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餐具,让顾客另外掏钱,才能使用安全放心的卫生餐具,实际上是变相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因此,对于饭店用餐的额外餐具收费,我们有权拒付。
近年来,网络商品交易日渐成为消费的新常态,我们想知道,网上交易,是否有法可依呢?
彭炼: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月26日修改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首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政规章,是针对网商品和服务特殊性而制定的调整网络商品和服务关系的全新规范,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网络经营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彭炼:《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在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收到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再打开电商平台发现连店铺链接都打不开了,怎么办?
彭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店铺经营者或者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进行赔偿,也可以向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收到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再找电商平台时遇到连店铺链接都打不开了或联系不上店铺经营者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商平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M87.7 孝感交通音乐广播《法律直播间》
直播时间:每周五上午11:2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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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孝南区司法局友情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