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直播间】时时刻刻想安全,幸福和你紧相连

©原创   06-14 17:23  


本节目来自于孝感交通音乐广播《法律直播间》

本期嘉宾: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  陈峰6月是安全生产月,安全是企业发展之本,生产再忙,安全不忘!本期《法律直播间》我们为您邀请孝南区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的陈峰主任律师为大家讲讲《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企业法定职责的有关内容。


主持人:春晖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样的法定职责?


陈律师:《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七项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承担主体责任,那么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履行哪些职责呢?



陈律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如果企业不承担这个责任的话,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陈律师:首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一下四个方面:


01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需要说明的是,罚款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处罚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有此类失职行为又不改正的,不仅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以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为了体现权责一致的精神,有必要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以增强法律责任的针对性。

02处分

主要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该处分的前提是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03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4资格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资格罚”,其构成条件是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撤职处分,满足这两种情形之一即可。本条规定的“资格罚” 的时间限制为5年, 即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年后则不再受该规定的限制。需要说明的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事故负有责任,此类事故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往往社会影响恶劣。为了体现责罚相当的原则,本法修改时根据各方面意见增加规定,此类情况下,“资格罚”的时间限制与其他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不同,该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时时刻刻想安全,幸福和你紧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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