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之前
大悟城区一新开张的餐馆
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
在其餐馆外墙悬挂灯饰广告“饭醉团伙”
谐音“犯罪团伙”
日前
在被相关部门约谈后
经营者已自行更换“饭醉团伙”店招
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和良好道德风尚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进行调查后,迅速向广告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严格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对违规店招进行整治。
大悟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就街头餐饮场所使用“饭醉团伙”店招存在歧义,涉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向广告监管部门送达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部门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广告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立即约谈了该餐馆经营者,并责令其自行清理违规店招。
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表示
将以此为契机
对该县境内的广告招牌进行摸排
对问题招牌坚决整改
同时加强注册登记的审查把关
从源头净化广告内容
检察官提醒:
商家使用广告牌不能太“任性”,不要为了吸引顾客、招揽生意,使用一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良好道德风尚甚至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词汇“博眼球”,而应该靠提供优质产品、高质服务来获得长久的关注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来源: 孝感日报
编辑:杨阳 实习编辑:张蓦然
审核:余明华
终审:吴志军 魏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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