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公安、司法民警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07-01 15:01  

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民警察英模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公安、司法民警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优待对象范围

(一)公安、司法民警烈士(以下简称烈士)的子女。

(二)公安、司法民警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英模)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四)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二、教育优待措施

(一)学前教育方面

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

(二)义务教育方面

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初中就读。

(三)高中阶段教育方面

1.烈士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升学成绩总分加20分参加录取。

2.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升学成绩总分加10分参加录取。

3.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三、优待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优抚对象子女申请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入学优待的,由民警所属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对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信息出具意见,并将子女入学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分类报至拟入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优待工作,由民警所属单位政治机关会同优待对象子女拟入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拟入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协调解决;高中阶段教育的优待工作,由民警所属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落实。

四、相关要求

1.高度负责,准确掌握优待对象信息。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优待对象的相关信息,全市公安、司法机关要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优待对象信息报送的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严防迟报、漏报、误报;要加强监督,将优待对象信息进行公示,对于失职失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协调配合。

2. 严格要求,抓好优待政策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精准到人,关爱到位,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到每一名优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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