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大悟县公安局侦办的李刚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大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刚先后招揽同族、姻亲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高利放贷、开设赌场、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李刚为首的具有一定规模、组织严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公诉机关认为,李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颜三、李新洲、李国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应当对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李永敏、李奎、周浩、丁勇、尹卫、韩卫、陈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与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外,被告人吴文渊等10人共同或分别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应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大悟法院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李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颜三、李新洲、李国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六年到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万到二十万不等罚金;对一般参加者李永敏等7人实施的犯罪判处了刑罚,决定执行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七万六千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吴文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其实施的犯罪判处了刑罚,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的成功侦办,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震慑了违法犯罪。下一步大悟县公安局将进一步担负起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来源:平安大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