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03-18 11:27  

汉川市应急管理局

汉川市公安局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扩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增汉川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精神,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范围:北沿G42高速,东沿汉北河;南从汉北河与汉江交汇处(小河村)沿汉江大堤至城隍镇八古渠,西沿八古渠、南干渠、东干渠接民乐渠与G42高速交界处的整个区域(含各河渠靠近城区单侧的堤岸);禁鞭区边界外500米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禁鞭时间:自2021年5月1日零时起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含电子烟花爆竹、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

四、禁鞭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动做好家属子女工作,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直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公安局和应急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10、8877110。举报一经查证属实,直接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200元。 

十、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汉川市禁鞭区域

(来源:看汉川  编辑: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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