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期节目中,主持人耿佳毅来到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当了一天见习律师,翻看了很多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案例,也跟着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学习了一些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民法典》涉及到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在本期节目中,主持人耿佳毅又提出了很多问题,来看看邓律师是如何解答的。
一来到律师事务所,主持人耿佳毅就与邓律师探讨起3月发生在江苏的一起“女子因高空抛物罪获刑系全国首例”的案子,邓律师讲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该修正案正式将高空抛物作为独立罪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期节目中,邓律师也就一个案例向主持人讲解了物业管理中针对小区公共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1.在小区内设置的广告、停车位、商铺租金的收益如何划分?2.物业公司在利用公共区域收费后是否可以按照比例减免物业费?3.小区物业的管理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4.哪种情况下可以拒缴或者少交物业管理费?
邓律师介绍到小区公共区域内的范围主要包括停车位、公共区域内的商铺以及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等,这一类的公共区域的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在扣除合理成本以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这些收益没有进行分配,那么在缴纳物业费的时候,是可以根据这些收益的比例进行适当减免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同时,《民法典》中主要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拒缴或少交物业费,其中包括1.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从业主实际收到(住宅)楼的之日起算,因开发商的原因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交这段时间的物业费;2.对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设备的能源费,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可以拒交;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标准的收费,业主可以对擅自提高的部分拒交;5.物业公司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以拒交;6.物业公司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业主可以行使瑕疵履行抗辩权,减少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