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版权保护,短视频不能成为例外

04-26 10:11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发布会上,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网络短视频也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广大权利人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

短视频作为新兴的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凭借短平快的大流量传播,获得各大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从全民微博时代到全民短视频时代,短视频的蓬勃发展,进一步降低了自媒体门槛,不仅让每一种独特的个人表达都有闪光的机会,而且给优秀的创作者带来了获得收益的可能。只不过,短视频行业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大量原创短视频之外,也有很多是对他人作品的直接搬用,“拿来主义”大行其道,视频搬运工很多。

拿别人的东西,要经过别人的允许,要付给别人相应的报酬,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在文字作品保护领域,在音乐作品保护领域,这些年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在短视频领域,不打招呼就照搬他人视频作品等侵权现象依然比比皆是。在《著作权法》的层面,短视频产业并没有给著作权的理论或者相关制度带来本质性冲击。换言之,短视频肯定也适用《著作权法》。

短视频是自我表达的工具,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毫无疑问构成“作品”,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方式,相比文字作品、音乐作品也好,相比其他类型的长视频作品也好,保护方式并没有太大差别。为此,应该提供一体化、普惠化、扁平化的版权保护,不能在所谓类型化的基础上,将短视频与其他长视频作品区别对待。

短视频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约束。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视频画面,剪辑拼接、重新配音后发表,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典型行为。对于短视频侵权现象的打击,不能因为短视频背后更多是个人作者或者普通用户,就网开一面甚至变相纵容。

事实上,商业行为与个人娱乐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对他人版权作品的擅自截取拼接,如果不是自我娱乐,而是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并且拿了平台的广告分成,借剪拼他人作品营利,当然侵权无疑。早在2018年3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下文《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但是这几年,类似短视频侵权现象似乎反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个重要原因是,平台主体责任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在短视频版权领域乱象治理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平台在版权侵权过程中到底做了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短视频不能“短版权”,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是关键一环。要规制平台滥用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避风港原则”,适当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引入内容识别等技术手段,自动识别上传视频是否属于侵权视频。

加强版权保护,短视频不能成为例外。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版权,不可轻易越过法律的边界。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孙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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