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城管执法局、委属综合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孝发[2021]3号)关于“提高监管效能、全面实施容错机制清单化管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法律依据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施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不予处罚”规定的细化和明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对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孝感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三、适用条件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要符合下面如下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错误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单位要认真做好清单组织实施工作,执法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及时或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不再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适用容错清单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合理、综合裁量的原则,达到教育预防的效果。对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时期内再次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指导意见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指导意见明确的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本指导意见,市辖县市范围内的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参照执行。
(来源:孝感城管 编辑: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