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发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规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门户网站、规划展示馆网站或者政府网站等途径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查询方式告知公众。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规明确,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遵循规定程序: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修改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获批后按照程序纳入“一张图”。
(来源:湖北日报 实习编辑:彭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