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修改!新版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明年施行

07-28 20:27  

7月2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新规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

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

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

比如: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

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

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及时免费补办等。

二是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三是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强化生产者的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补偿费的计算方式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家用汽车产品

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全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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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来源:湖北新闻  编辑: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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