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李斌雄解读贪污贿赂类犯罪: 19个罪名“重击”腐败重灾区

06-1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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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本月起,省纪委监委联合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推出系列报道“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通过专家解读、案例利剖析,引导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敬请关注。

“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了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分六大类,贪污贿赂类犯罪居第一类,在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中占190个,比重近五分之一。”5月18日,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斌雄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时说,贪污贿赂类犯罪在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占比超过80%。

李斌雄解读说,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19个贪污贿赂类犯罪罪名,是针对涉及贪污贿赂行为这一腐败重灾区的“亮剑”和“重击”,赋予了监察机关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管辖职权,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察,重点聚焦涉及国家发展全局的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中容易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

场景,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权力形象的行为突出有贪必查、有腐必惩。

"这彰显出党中央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坚强意志!”李斌雄说,“行贿、受贿是一根藤上的“毒瓜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既能保证在犯罪事实调查上的互补性和在证据链条证明上的连贯性,又能突出监察机关在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上的双重作用,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

李斌雄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类主要职务犯罪,现在又通过国家立法将其纳入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查职责的范围,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的贯彻,突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下依靠法治和和制度来震慑、遏制、制裁贪腐的作用。李斌雄还表示:“创设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并赋予其独立的监察权限是坚持走中国特色反腐之路,有效打击含污贿赂犯罪的一次有效尝试,也是深化党和国家机制改革的一次积极探索”。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沈怡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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