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孝昌法官倾心调解成功

11-16 15:50   汪新元, 季海林

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雷某与被告曾某当庭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曾某当庭一次性给付雷某43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主张。

今年1月19日19时45分许,被告舒某驾驶大阳牌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坐原告雷某)沿孝昌县城区古城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古城大道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处时左转弯,与沿古城大道由东往西行驶由被告曾某驾驶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6天,支付医疗费22029.20元,其中被告曾某垫付3500元。2016年1月28日,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二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2016年7月15日,孝昌信威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雷爱云所受的损伤构成IX(9)伤残;2、建议给予后期医疗费陆仟元(6000元);3、误工期240日,护理期限100日。原告出院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28843.50元,其中被告曾宪腾赔偿116678.90元,被告舒富华赔偿12164.6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爱云与被告舒富华就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协议,原告不要求本院处理。二被告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

本案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且双方意见差距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别调解,一方面向原告了解其实际伤情,倾听其陈述,并详细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对被告耐心的辨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和人道的角度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并积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来做双方的工作。最终,经过主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并自愿达成如上赔偿协议,一起矛盾突出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法官的细心调解下,终于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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