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中级法院法官赴孝感监狱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1-24 09:40  

11月18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陈军应孝感监狱邀请,为服刑人员作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最新司法解释专题辅导报告。孝感监狱近百名服刑人员听取听取专题辅导。

附:专题辅导讲稿

思想灵魂的涤洗源自于对现实的客观认知

----赴孝感监狱的普法课

各位:

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在于人有一颗能够自由思想的大脑,正如内容决定形式一般,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控制并随之行为的。你们在这里接受改造的过程中,别人看到的更多的是一些表象,真正在思想内心处想到的东西,外人无从得知。我想要说的是,如果要真正做到洗新革面、重新做人,就必须在客观认知现实的基础之上,涤洗自己的思想和灵魂。只有这样,你才会真真切切的融入环境、接受改造、由里及表、焕然一新。

随着近几年我国多部基本大法的频繁修改,我国的立法修法进入了快车道,也喻示着依法治国的前期基础工作已夯实到位,彰显了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氛围已逐步形成。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国家在对一百多名省部级领导的惩治,让大家看到了国家反腐败的春风,同时,也对于与腐败相关联的中间环节、链接部位、执行环节的关注和立法,亦在填补了空白,加大了惩处力度之中。下面,我结合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11.13颁布)》,谈谈自己学习的感受和心得,择部分有针对性的内容与大家共习共勉。

一、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应用和减刑幅度趋于从严。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少数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为此,从“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环节责任”、“严惩腐败行为”等四个方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作了更为科学的设计和修订。

第一、对于《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于此款的理解,个人认为,不能像以前一样,无论理由和原因怎样,减刑归减刑,申诉归申诉。对于有理申诉,我们应综合分析,客观评判,但对于无理申诉,一定要与减刑挂钩起来,在减刑的报批程序中、审理减刑案件过程中将其是否“认定为不认罪不悔罪”予以认真考量。

第二、对于第三条第二款,“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于此款的理解,可以分二个层次,1、三类犯罪的减刑仍然是重点盯防部位。对于财产刑的收缴、赃款赃物的追缴、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一定要执行到位。以后就不会按照我院实务操作的比例收缴与减刑挂钩的作法予以审理。以后的作法很可能是对于三类犯罪相关财产刑的收缴、赃款赃物的追缴、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以全额到位为是否作为考核减刑的依据,当然,由于《规定》刚刚颁布,还未施行,具体操作有待我院进一步配套。对于非三类犯罪罪犯减刑的财产刑的收缴、赃款赃物的追缴、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的相关工作,是沿袭旧制,还是与三类犯罪相一致,现在还在酝酿过程中,但总的趋势是加大收、追缴力度的。这也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破解执行难的最新理念一致的。2、刑法第九次修正案修改了受贿、贪污和行贿的入罪和量刑幅度,也细化了相关情节,下面会专起一节来学习,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在随后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院将和检察机关共同对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行为重点监督,一旦发现,立即查处,检察机关将会给予相关惩处或追究刑事责任,我院发现后,将会作出不予减刑处理。

第三、关于行贿罪的相关新规定。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来规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亲属或才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在刑九内容中亦作了填补。1、一般标准为3万元。如向三人以上行贿、用违法收入进行行贿、行贿目的为提拔等等;2、特别标准为1-3万元。如向向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等,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为在10万元以下或者二倍于行贿数额间,择一高数额;3、增加幅度。“情节严重”为行贿数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为行贿数额为250万元-500万元,或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如何认定“可以减刑”。我们在办理减刑案件中大致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减刑,属具体立功、重大立功等法定的减刑情节,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另一类则是可以减刑的。在审理孝感监狱近几年报送的近三千余件案件中,据我所知还没有一件属应当减刑的范围,所以,你们在座的各位,若是减刑,则属于“可以减刑”的范围。《规定》规定,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所以,在服刑后表现的确很关键,更还有一部分的考量因素,也就是你可能会因为所犯罪行的情节,重新再买一次单。

第五、一般起始期、间隔期和减刑幅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当然监狱部门基本以投入监区的时间作为计算时间节点)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讲到这里有一个溯及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刑法第八次修正案即2011年5月1日之前实施犯罪或判刑的罪犯怎么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但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我查阅了一下2012年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一句话,那是否意味着刑八之前的罪犯亦要按此规定办理,这个目前并无权威文件或解释,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释明。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有利于当事人的刑法适用原则,个人认为,仍然适用老的1997年的司法解释办理。

就你们最关注的幅度问题,我解读一下,从目前的的规定情况来看,在没有立功或重大立功等法定应当减刑的情节下,“可以减刑”的幅度封顶为九个月。结合现在在四个季度表扬为基数上增加的幅度,我们正在与检察机关协调,但总体趋势应该是进一步从严,也就是不会再按照每增加一个季度表现封顶二个月来计算,我也粗算了一个,按照“可以减刑”的标准,计算到九个月封顶的幅度,大约需要七至八个季度表扬。

第六、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三类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判刑,减刑幅度应当从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述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由于无期徒刑的减刑和死缓刑的执行在省高院的审理,此处就不展开。

第八、对于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九、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二、倡导扩大假释适用。从司法实践来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考虑到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扩大假释适用的条件不断改善,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从目前与孝感监狱对口工作的几年案件的情况来看,孝感监狱此块工作尚未与我院对接,此项工作将是我们两家,包括检察机关研究和工作的一个重点。

三、刑九的几个重点修改内容。第一、男性性权利受到保护。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性权利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刑法中的盲点。对此,修改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将男性的性权利纳入到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没有购买,就没有拐卖。我国在打击买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中,对于收买者通常会网开一面,这也导致此类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取缔买方市场,对此,此次刑九将收买者“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际上是从根本的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进行了改变。

第三、进一步取消了死刑罪名。在刑八取消了十三个死刑罪名的基础上,刑九再次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倾向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或众罪。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作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第四、组织作弊代考卖试题均入刑。把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的考量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

第五、依法贿赂罪原具体数额标准已不合理。起刑点分别为3万元、20万元、300万元。

第六、危险驾驶罪增加二项具体内容。把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事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纳为具体行为。

第七、管制不并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管控力度,规范刑罚的执行程序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换而言之,随着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后的减刑各方面的限制将严于之前,所以,更加希望你们能够潜心改造、遵守规范、摒弃失范行为,与干部的处理得似鱼与水、军与民的关系,做到有利于已、不伤他人、共建和谐。

谢谢大家。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