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假酒案

12-22 09:13   汪新元, 闵杰

12月15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龙某某、鲁某某、史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0余名执法人员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

2015年6月,被告人龙某某筹措现金10万元,用于购买原料酒、包装、生产工具、租赁房子等。用购买来的三年白云边、绵竹大曲、洋河普曲、纯谷酒、劲酒等低档真品白酒按比例勾兑后,灌装制成茅台、白云边、稻花香、洋河、黄鹤楼等系列高档白酒,然后以低于正品酒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1月19日,孝昌县公安局、孝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龙某某等人制假的三个窝点现场扣押茅台、白云边、稻花香、洋河、黄鹤楼等系列高档白酒总计1599箱8瓶,经孝昌县物价局鉴定,总价值147.6952万元。另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龙某某先后向陈某某等6人销售白云边、稻花香、海之蓝等系列伪劣白酒,价值1.8050万元。其中,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总价值147.6952万元,鲁某某、史某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白酒,共计价值77.3996万元。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保证公民的旁听权利,确保案件公开审判,该院在执行指挥中心同步对庭审现场进行直播,各乡镇分管政法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城乡结合部各村书记共计70余人旁听了此案。同时,该院还在新浪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了同步直播。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至12时结束,根据三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三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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