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篇•孝感市社会保险及惠企政策解读

03-30 10:51  

一、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障制度及基本原则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及对象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本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3、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人。

4、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

5、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6、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新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③成建制转入的,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窗口人员审核参保单位资料通过以后,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并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与核定

年缴费基数申报与核定:参保单位应于每年7月到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的月缴费基数。凡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岗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人社部门确定的职工档案工资。单位代签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不予更改,产生的社会保险责任由参保单位负责。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保险关系发生变动的,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申报核定窗口提交《孝感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并附变动的相应资料和复印件。

(五)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费率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20%(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阶段性下调为19%),个人缴费费率为8%。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为2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

3、失业保险费率为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5%,个人缴费费率为0.5%。(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阶段性下调为1%,其中单位0.7%,个人0.3%)

4、医疗保险费率为10%。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8%,个人缴费费率为2%;属公务员系列的,再提高4%,并由单位承担,公务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公务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之和计算;大额医疗保险费按100元/人/年标准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元。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岗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40周岁以下缴费费率为3%,40周岁及以上缴费费率为4%。

5、工伤保险费率为0.5-2%。具体费率根据行业划分及工伤事故发生率而定。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6、生育保险费率为0.5%。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七)什么是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八)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

(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划转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为8%。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和个人缴费信息、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当年缴费金额、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

(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十一)职工退休后享受哪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的待遇主要有:1、基本养老金;2、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所在市、州上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十二)在职死亡享受哪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和漏保职工参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提供:本人身份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2、漏保职工参保需提供:

(1)经当地人社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职工人事档案)而没有参保的人员,附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2)在辖区内工作单位或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参加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附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

1、缴费基数:各年度缴费基数的60%至300%范围内分九个档次(60%、70%、80%、90%、100%、150%、200%、250%、300%)自行选择。

2、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缴费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1、退休条件:缴费满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去世后的丧葬抚恤金发所在市、州上年度1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2、续缴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终止保险关系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六)退休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1、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以后,应本人在养老金首次发放月份携带本人退休证、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身份鉴定和指纹登记,留存常住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并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缓发养老金。

2、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再次年检时可以通过QQ视频进行网上视频认证,或在我处领取《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社保部门认证盖章并寄回。

3、本地居住退休人员可携带退休证、身份证到我处和社区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对卧床不起和行动不便的退休老同志在我处登记后可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资格审查。视频认证QQ:820190632,联系电话:0712-2702116、2323132。

二、惠企政策及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及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3项,具体如下:

(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

1、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10号)。

2、调整范围和标准:为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3、我市执行情况:

市直已按政策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的降点。

4、经办流程:

(1)无需申请,直接对参保单位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

(2)部分单位年初一次性缴纳导致多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可直接申请冲抵下一缴费时间段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

(3)经办窗口:孝感市黄香路与崇文路交汇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17、18号窗口。

(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及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1、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转发工伤保险费率和加强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3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孝人社发〔2015〕33号)。

2、调整范围和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重新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3、具体例子:以某保险公司月收入2000元的职工为例,经单位申报,该公司工伤保险费率由0.5%降至0.2%,其单位每人每年减少支出72元。

4、我市执行情况:市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58%降至0.47%, 2016年减少企业负担284万元。

5、经办流程:

(1)网上下载《2015年孝感市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情况确认表(样表)》,对照新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填报此表。

(2)经职保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审核后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3)根据双方确认的行业类别,按照相对应的基准费率作为2015年10月份以后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缴费。以后根据一定年限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和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状况,确定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4)部分单位提前缴纳导致多缴工伤保险费的,可直接申请冲抵下一缴费时间段工伤保险费。

(5)经办窗口:孝感市黄香路与崇文路交汇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17、18号窗口。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1、政策依据:省人社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市本级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孝感政发〔2013〕8号),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当前困难企业发展的通知》(孝人社办〔2013〕50号)。

2、调整范围和标准:经市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3、具体例子:某单位2016年为402名员工办理了缓缴社会保险费,2-12月单位共缓缴社会保险费391万元。

4、我市执行情况:已按政策办理。

5、经办流程:

(1)人社局认定困难企业;

(2)参保单位向职保局提出缓缴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

(3)职保局拟定缓缴协议;

(4)双方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

(5)经办窗口:孝感市黄香路与崇文路交汇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17、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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