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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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4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80号)等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对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有效的267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2017年12月8日,市政府六届八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清理范围内规范性文件保留149件,修订45件,宣布失效38件,废止35件。

上述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施行。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列入修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实施单位依照发文程序修改

市政府金融办发行的文件中被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孝感政发(2009)20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定》(孝感政发(2009)21号)

市政府金融办发行的文件中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孝政发【2001】1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孝感政发【2006】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孝感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办法>、<孝感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发【2012】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07】4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金融机构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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