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检察院对八名非公企业员工不捕的前前后后

09-13 17:02  

 

风波:祸起5万贷款纠纷

 

2016年07月22日下午,孝感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信贷部经理刘某(女),带领该公司员工王某、段某、段俊某、刘某、赵某、蔡某、栾某等七人,来到安陆市府城某街居民姜某的家中,讨要田某(姜某的前夫)在该公司所欠的5万元贷款。姜某向刘某(女)解释说自己已经与丈夫田某离婚,但刘某(女)等人不信,并用言语相威胁。姜某当即向安陆警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双方系债务纠纷,便告诫双方须走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做出任何违法行为。为平息纠纷,民警将刘某等人劝离后方才离开现场。然而,心有不甘的刘某(女)等民警走后,再次带领王某、段某、段俊某、刘某、赵某、蔡某、栾某等七人回到姜某家门中索债,双方由此再起冲突。刘某(女)一怒之下,指使手下将姜某家中玻璃茶几、台扇、饮水机、手机、试衣镜、思宝玻璃杯、玻璃花瓶砸毁。段某还从姜某家中搬走一台长虹牌液晶电视机用以抵债。后经鉴定,损坏及拿走的财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肆仟多元。8月2日,安陆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王某、段某、段俊某、刘某、赵某、蔡某、栾某等八人刑事拘留。9月2日,安陆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等八人向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不捕:合情合理合法

 

安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受理此案后,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依法讯问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等人在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后仍然到姜某家中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等七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还了被害人的电视机,该公司信贷部负责人还主动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达成了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八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25岁,其中5人为大学毕业生,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八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据此,安陆市检察院于9月9日,依法对刘某(女)、王某、段某、段俊某、刘某、赵某、蔡某、栾某等八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反思:企业经营须守法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本案的审查中,安陆市检察院严格把握逮捕适用条件,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注重相关法律政策,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王某、段某、段俊某、刘某、赵某、蔡某、栾某为非公有制企业的主管人员及员工,若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该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这与《鄂检十条》精神相悖,因此,对以上八人作出了不批捕决定,体现了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重的要求。案发后,该院已对该公司此次违法收款行为提出了检察建议,该公司虚心接受,承诺认真整改,遵纪守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企业方方面面的发展。法律在市场经济中一直发挥着引导、规范和安全保障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因此,非公企业唯有依法经营,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前途光明。(通讯员 安剑 魏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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