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五类社会救助标准

04-09 11:09   孝感日报   宁波

  记者从市社会救助中心获悉,4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乡低保保障线、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等五类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2018年度全市城乡低保保障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我市城市低保保障线标准,非贫困县(孝南、汉川、应城、云梦、安陆、市直“三区”)由55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贫困县(大悟、孝昌)由50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

  农村低保保障线,非贫困县由4500元/年提高到4980元/年,贫困县由4200元/年提高到4680元/年。

  城市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为:非贫困县为每人每月1200元,贫困县为每人每月1100元。集中供养对象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为:非贫困县为每人每月1300元,贫困县为每人每月12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为:非贫困县为每人每月1950元,贫困县为每人每月1885元。

  农村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740元,集中供养对象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8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1710元。

  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300元,集中供养孤儿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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