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宣判
5名被告人获1年半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记者20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大悟法院开庭审理,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获取且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系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孝感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2015年6月,房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的便利条件,将公司仓库电脑内的客户姓名、电话、家庭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用U盘拷贝后,通过QQ离线文件和QQ邮箱的方式发给在该公司做电话销售的毛某某。
2016年,房某某、毛某某分别通过QQ邮箱邮件向余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向秦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万余条。同年12月,毛某某以同样方式向吴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万余条。
经法院审理,房某某、毛某某通过QQ邮箱邮件的方式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3万余条;秦某某、余某某、吴某某通过QQ邮箱邮件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万余条,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年、三年、三年和一年半,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房某某、毛某某、秦某某、余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房某某、毛某某、余某某、秦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审判法官提醒,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就构成犯罪。通过本案审理,希望大家能以案为鉴,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坚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