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法院联合政法各部门出台《关于规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08-29 09:06   余穗军
为加快推进我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实现简案快办,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近日,市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市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坚持依法、质量优先、权利保障、协作配合的原则,对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以及公检法司的办案期限和基本流程作了明确规定。一是适用范围具体明确。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8种情节较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被告人对指控事实、适用法律及快速办理程序均无异议的案件规定可适用。二是办案流程快捷简化。适用《实施办法》办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0日内侦查终结, 司法机关一般应分别在3日、5日提供法律帮助和完成社会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在3日、15日内完成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10内审理完毕,且庭审过程简化、法律文书格式化、可不撰写审理报告,可集中移送起诉、集中开庭、集中宣判,办理期限缩短、办理流程简化。三是被告人诉权充分保障。坚持程序简化、权益不简化的办案原则,司法机关在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为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是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规范、前移。 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或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且前移至侦查、起诉阶段,并明确了司法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和后果,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少类案件,可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迳行判决,提升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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