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被撞残 诉请误工费获赔偿

12-25 17:16  

孝感网讯  (通讯员马驹 )年过花甲的老汉刘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关于误工费的请求能否依法获得支持呢?12月20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财产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含误工费14674元)75000元。

62岁的原告刘某是云梦县隔蒲潭镇蒲阳社区人,平时身强力壮,农闲时常在城乡从事承包宴席的厨师工作。2017年10月16日20时许,驾驶小型轿车的李某将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刘某撞到,致刘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需护理60天,误工期150天。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的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刘某只好将司机李某和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刘某为了找到能支持自己诉请的证据,首先找到自己居住的社区,让社区居委会提供自己仍在务农且农闲时从事宴席厨师工作的证明,然后找出法医鉴定书。刘某觉得虽然自己现在没有固定收入,但这些证据足够证明自己仍在劳动工作有误工损失的事实。案子很快进入审理阶段。在开庭审理中,信心满满的刘某把自己搜集到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出来。没出意外,保险公司依然对刘某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保险公司提出,刘某提供的社区居委会证明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没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误工情况。而且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误工费请求应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庭审活动陷入僵局。争议焦点为: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赔偿其误工费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误工费的赔偿应以实际受到的损失为限,只要受害人在事故中造成了实际利益的损失,就应当赔偿误工费。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画等号。本案中刘某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在正常务农,并利用农闲时间从事承包宴席的厨师工作,有一定的实际收入。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其误工费理应依法获得赔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某财产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含误工费14674元)75000元,年逾六旬的刘老汉误工费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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