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养犬新规来了… 这些事再不做将被重罚,这件事儿你怎么看?

03-04 09:56  

好端端地走在路上

突然被一条狗蹿出来咬了…

这倒霉事无论是谁都无法忍受

现如今养犬的孝感人越来越多

而恶犬伤人事件却频发

“狗患”问题到底该如何整治?

有关部门终于发话了!

2月28日

孝感市城管委

就我市养犬导致和引发的

一系列社会争议和管理难题

草拟了《孝感市养犬管理办法(暂行)》

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面向大众征求意见

孝感市养犬管理办法(暂行)

管理办法对本地有狗养犬人士

规范严格!

尤其是对于犬只登记、管理

以及应付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大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

01第三章:养犬登记

第七条: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个人养犬,每户原则准养一只。

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八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登记:

(一)养犬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

(二)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立居住。

第九条:养犬者申请养犬登记,应携犬向其居住地城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养犬申请书;

(二)与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签订的《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

(三)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

(四)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养犬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饲养护卫犬的,一并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由登记部门征收,集中上缴国库。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以及饲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可的治疗辅助犬的,免交养犬管理费。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养犬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免疫证明,到城管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三条:经登记注册所养的犬只转让、赠与、丢失、死亡,原养犬人应在30日内到城管部门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

已登记的犬只产幼犬后,犬主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收容场所。

02第四章:犬只管理

第十四条:限养区内,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系挂犬牌,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二)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三)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车站、商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五)遛犬时要加强对犬只的约束,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七)遛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按规定为犬只进行疫苗免疫注射;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十一)严禁自行处理犬尸,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管理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有明示标识。

第十六条:走失犬只、流浪犬由城管部门进行收容,移送至犬类收容所。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并交纳犬只寄养费用。

第十七条: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按程序办理养犬登记。

对送交、收容的犬只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犬只伤害他人或致人患病,养犬者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预防接种,视伤情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必须立即向农业畜牧、卫生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应即时处置。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卫生、城管等部门组织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0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其被处罚信息录入城市管理信用平台。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四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违法养犬行为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

(三)未按规定开展犬只收容;

(四)未及时组织捕杀狂犬;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既然养狗爱狗

就一定要看护好它

带狗出门请做好相关措施

严格遵守以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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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狗

方便你我他

对此,你又是怎么看呢?

下方说出你的想法吧!

(来源:孝感市城管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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