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08-22 18:14   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其来源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补助资金,包括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和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资金。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按照《预算法》、《教育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17年年初开始起草《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多方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

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

5.《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

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重点支持内容及标准。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国家和省试点地区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现阶段,中央财政对国家试点地区学生营养膳食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同时,对地方试点给予适当奖补,由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其中,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地方,分1.5元、1元、0.5元三档确定地方试点奖补标准。省统筹对省级试点地区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因地制宜、审慎稳妥地开展地方试点工作,补助标准由地方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统筹安排。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按照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应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安全、规范和有效,同时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是明确资金分配方式。省将逐县核定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学生实际在校的平均天数,并按平均天数和相关补助标准核定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预算。产生的结转或结余资金按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当年结转或结余资金,按照《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可结转下一年作为上级补助资金来源,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扩面或继续统筹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等;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超过两年的上级补助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单位的、超过两年的上级补助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总预算。

四是突出信息公开。各地教育部门应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建设,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在春、秋两个学期的4月和10月分别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对学生营养和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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