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19时,卢某拦乘一辆出租车,在高速上行驶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卢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中检查发现卢某身怀有孕,因车祸且孕期进行了CT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院会诊后,卢某从外科转入妇产科行终止妊娠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双方司机各负同等责任,卢某无责任。刚遭车祸,又遇流产,卢某极度伤心。于是卢某将肇事双方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未构成伤残,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当事人双方对赔偿责任产生分歧,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致卢某受伤,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均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已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卢某主张一并处理,故卢某损失先由保险公司依据合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双方平均负担。卢某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保险公司辩称只有构成伤残才产生精神抚慰金,原告无证据证明构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卢某因交通事故而流产,使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致其精神造成重大损害,对其心灵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因此卢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可获支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为500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卢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166.12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