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民三审判团队多元化租赁纠纷

11-16 15:52   董志新, 袁以俊

11月2日,安陆法院民三团队和“五一” 社区、人民陪审员、律师联合调解了原告向某与被告秦某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9月20日,原告向某因开办驾校需要场所与被告秦某签订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场地位于安陆市涢水路,可使用场地面积2726平方米,门面屋二间,面积48平方米,板房三间,面积61平方米;租赁期3年,年租金11万元,以后每年6%递增。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现金13万元,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缴纳租金11万元、0.8万元票据各1份,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缴纳保证金1.2万元票据1份。原告经营期间,因安陆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对驾校进行整治,2016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原、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就解除租赁合同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协议意向,但双方均未签字。原告搬出租赁场所后多次与被告为返还租金和保证金协商未果。

该审判团队受案后,与“五一” 社区、人民陪审员刘迎飞、律师董建海形成多元调解合力,共筑和谐。主审法官多次深入现场,了解案情,经多方努力,向某与秦某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秦某返还原告向某租金及保证金共计4.5万元;原告向某承租经营期间出资增添的设施自行拆除,拆除费用自行承担,拆除完毕并完成交接手续;原告向某承租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由其承担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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