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调解化冲突 维护权益皆满意

12-13 15:15   陈新玲

近日,孝南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历时两年的发回重审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4年6月21日,原告武汉某公司与被告襄阳某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孝感某大楼所有的外墙保温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因尾款结算与被告发生纠纷,随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本院,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又将该案发回重审。

黄军勇法官接到此案后,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内容和实际施工情况有较大分歧,被告认为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整个外墙保温施工,并擅自中止合同,导致被告另行请施工队将剩余部分完工,且被告已付款项已超合同约定的拨付进度。因此,被告不愿支付剩余款项。而原告认为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未施工部分是因被告电梯升降机未拆除无法施工,并且面积很小。因双方对施工总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亦未进行结算,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工程鉴定申请。但在庭审中,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询问,被告又否定了该鉴定报告,认为该鉴定并未扣减原告未施工的面积,还是不能确定原告的实际施工量,为此,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看到这种情况,承办法官黄军勇及时中止了庭审。

庭后,原告对黄法官说:“被告明显是无赖的行为,我们做了那么多工程还是头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承建的大楼,早都投入使用了,还说我们未完工,这不是明显的拖延战术么?对这种行为,法院就这么纵容么?区区几万块的工程款我们要了两年,费时费力还费钱,还是这个结果,你让我们怎么相信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利益?”黄法官耐心的听完原告的抱怨,诚恳的向其释理及劝说,通过做大量的思想工作,稳住了原告公司的情绪,同时黄法官多次与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沟通,阐明案件的利害关系,劝说其进行调解。考虑到双方公司的人见面容易引起冲突,黄法官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单独约原告到法院展开辩法析理的攻心工作,另一方面与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沟通、做工作。通过承办法官的悉心说理,双方当事人在反复权衡利弊后终于同意调解。为了减少当事人长途跋涉的诉累,承办法官将调解意见通过邮件的方式发给双方当事人,经双方修改后,依法制作成调解笔录,同时为避免双方见面再次激化矛盾,黄法官将调解笔录先邮寄给被告公司签字确认后,再邮寄给原告公司签字确认,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公司工程款75000元。收到调解书后,原告公司打来电话:“多亏了黄法官,不然再判决的话,我们这几万块钱的工程款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

一起发回重审的案件,就这样以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不仅是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更节省了司法资源,彰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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