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犯盗窃罪经大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某甲和张某乙两人原本是大悟县电信公司退铜整改项目一个施工队的工人,负责按照电信公司的要求,到施工地点拆除废弃的电缆线,并现场测量电缆,做好记录,将拆除的电缆线上交电信公司。在一次退铜整改过程中,发现有的村还有电缆线没有整改,于是两人合谋,雇佣3名工人,开着电信工程车盗割电缆线。由于两人本身是电信施工队的人员,对线路情况十分了解,所以偷割起来“得心应手”,在偷割的途中遇见村民就称是电信公司的整改。
两人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在大悟县宣化镇玄坛村盗剪通信电缆,导致8名用户通信网络不能正常使用,总时长达10 个小时,经核实盗剪电缆线0.75 公里。2017年1月24日,在大悟县宣化镇铁店村2组盗剪通信电缆,导致4名用户通信网络不能正常使用,总时长达12 个小时,经核实盗剪电缆线3公里,将偷剪的电缆线以铜转卖获利1万余元。
虽然两人偷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但是由于造成电信设施供电及信号中断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不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