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执行局释法析理化积案

01-09 09:40   董志新, 赵咏梅

“感谢法院的执行法官,我们早就放弃了,真没想到你们还能追回赔偿款。”近日,广水市城关的肖某在安陆法院执行局领到3.6万元赔偿款时,激动地说。

2010年6月23日,年仅16岁的雷某某因没有买票进入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泰合乐园游泳池游泳,与管理员肖某发生争执。雷某某为报复肖某,于2010年6月26日持刀将肖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肖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2011年1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某、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各项费用17.59万元。后因雷某、刘某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肖某向安陆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雷某夫妇因为该事件远赴东北务工,于是,安陆法院划拨了刘某银行存款3.4万元发放给肖某;但未发现雷某、刘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2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肖某向安陆法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并提出,雷某、刘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现雷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有赔偿能力,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故申请追加雷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该案恢复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从雷某所在村委会了解到雷某夫妇由于儿子服刑,觉得在村里没有脸面呆下去,于2011年起就一直在外务工,现在儿子雷某某服刑出来了,一家三口都在哈尔滨从事建筑工作。执行法官不忘初心,三下哈尔滨,多方打听,找到雷某夫妇打工的工地,反复向雷某夫妇释明:每一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雷某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雷某某已成年,且有劳动收入,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独立经济能力,可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雷某某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诚信进行惩戒,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监控,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雷某夫妇在执行法官的释明后,由心中满腹委屈,到理解法官的苦心:儿子服刑的事,像石头一样压在他们心上,当初他们想进行和解,但肖某执意不同意,导致夫妇俩多年流落外乡。现儿子已悔过自新,生活步入了正规,刚谈了朋友,不希望这件事再对他以后的人生有影响。夫妇俩愿意代替儿子偿还如下的债务;但目前下欠赔偿14万余万元,数额较大,且刘某又患有宫颈癌。执行法官在详细了解刘某的病情后,及时向申请方肖某进行了沟通和反馈,经反复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肖某同意雷某夫妇偿付赔偿款7万元;2016年12月25日雷某夫妇如约向法院交纳了最后的兑现款3.6万元。

相关阅读